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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非诉业务

网络诈骗辩护词(涉案金额、作用地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XX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结合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本案诈骗金额1400余万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1、起诉书指控涉案金额为1400万元,在案证据没有详细的列明该1400万元的计算方法。

第一、西安泽通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妙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零阳广告有限公司、合肥虢遐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娆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金额达到1700多万元,但不能证明该1700万元均是会员缴纳的费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没有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涉案网红斗商平台返还给会员的费用多少没有计算出来。

第三、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计算出1400万元涉案款。

在案证据证实,涉案的支付宝账户被侦查机关冻结的共为3198447.84元,根据宋XX、XXXX的供述及在案证据,宋XX、XXXX、张XX、曾XX分配到的款项不足200万元。结合其他支出,涉案金额也不会超过570万元。

第四、被告人XXXX等人在案发前返还给客户的费用不应计算在涉案金额之内。案发前,被告人XXXX意识该平台可能违法,就主动联系平台会员主动返还了其分配到的大部分费用。

第五、根据在案证据,只有95047.9元款项有陈娇等相关被害人的供述可印证,其他涉案金额均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公诉机关将其他款项全部认定为诈骗金额,证据不足。

综上,起诉书指控本案总的涉案金额为1400万元证据不足,不能达到刑事案件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二、被告人XXXX不应对全案的涉案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1、本案网洪抖商平台负责业务推广的不只是XXXX一个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负责业务推广的是曾XX、张XX、XXXX,童安伟、谢凯等,在业务推广的过程中,其几人之间各自独立完成,不存在互相指导、互相帮助的情况,每个人发展会员的多少与其他人没有任何关联,被告人XXXX实质上就是一个普通的业务员,只建立了一个微信群进行推广、宣传。根据2019年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4第2、3项,:问:在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或团伙中,不同层级的人员如何把握和认定犯罪数额?答:(1)诈骗集团或团伙的首要分子,以诈骗集团或团伙所犯罪行的全部数额认定;诈骗集团或团伙其他主犯,以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数额认定。(2)普通业务组长,以其参与期间主管的小组成员诈骗数额总额认定,量刑时参考具体犯罪时间和作用。(3)普通业务员,原则上认定为从犯并以个人参与的诈骗数额作为量刑依据,同时参考其具体犯罪时间和收入。

2、被告人XXXX只建立一一个微信群从事业务推广,XXXX只是在该群内部推广,所发展的会员均是微信群内的人,该微信群最多时候人数也只有3、4百人,即使这3、4百人全部加入了平台会员,XXXX的涉案金额也不会达到数额特别巨大。

三、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将被告人XXXX列为第一被告人不当,被告人XX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其的作用是很小的,远远小于宋XX,对被告人XXXX的处罚应轻于被告人宋XX,被告人XXXX在共同犯罪中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对XXX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本案犯意的提意者是曾XX、张XX、宋XX,犯罪工具的提供者是宋XX。

曾XX的供述能够证实,(2020年11月05日笔第二页:我和宋总在聊天的时候,说到我在做一个叫“抖掌柜的APP”,宋总问我怎么做的,我就把抖掌柜的链接和操作模式发给他,我记得当时张越也和我聊天问我在做什么,我就说现在玩抖掌柜这个,我也把抖掌柜的链接发给张总过,之后张总说可以搞个类似的APP赚钱)。

(二)、负责整个平台操控的是宋XX、APP 开发及后台的掌控、资金的掌握与分配都是被告人宋XX掌控。

被告人XXXX及曾XX和张XX的供述能够证实(曾XX供述2020年11月5日的笔录第三页:问:你们给抖音点赞加关注完成任务,完成任务后钱是哪里出的?答:这个是技术问题,我不懂的。技术这块主要是宋总负责的,平台所有事基本上是宋总和张总两个人在搞。2020年11月24日笔录第2页:问:你们股东之间是如何分工的?答:整个APP都是宋总开发的,技术也都是宋总团队做的,他还负责做推广)。

张XX的供述2020年11月13日的笔录第三页:问:同伙都有谁?答:老板宋XX,曾XX(推广人员),XXXX(推广人员),还有一个姓懂的(机器维护),其他人我记不清楚了;2020年11月18日的笔录第三页、2020年12月1日的笔录第三页:问:讲一下你们的分工:答:宋XX是老板,负责总体工作,所有的工作都是他说了算,“网红抖商”APP是他做的,我、曾XX、姓焦的都是做推广……2020年11月19日笔录第6页: 问:平台账户总金额有多少钱?答:我估计得有几百万,具体的得问宋XX。2020年12月1日笔录第5页:问:平台账户总金额有多少钱?答:我估计得有几百万,具体的得问宋XX。问:谁可以操作“网红抖商”平台总账户进行提现?答:只有宋XX可以操作,其他人操作不了。问:你们是如何分配赚来的钱的?答:我记得好像是宋XX提议的把钱分成了5份,我、宋XX、曾XX、XXXX各占一份,剩下的一份好像是宋XX留着了,具体的占比情况我也想不起来了。)

(三)、被告人XXXX起初对于网红抖音平台并不知情是诈骗,在知道该平台涉嫌违法后主动联系会员退款。

(四)、XXXX只是负责推广,只建立了一个微信群进行推广。

(五)XXXX对会员缴纳的费用无支配权,对相关人员的分配也没有支配权,只是被动的接受。

(六)张XX、曾XX、XXXX、童安伟、谢凯、宋XX等均进行业务推广。

在案证据及事实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XX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其的作用明显是小于宋XX、张XX、曾小妹。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XXXX主观恶性不大,起初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

被告人XXXX在知晓了网红抖商平台可能不合法之后,主动联系会员并积极退款,所以说,在本案中,被告人XXXX主观恶性极小,请法庭能够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XXXX予以从宽处理。

五、被告人XXXX系坦白,到案后每次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XX在法庭上对事实的辩解,不影响其坦白的成立。

六、被告人XXXX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一惯表现良好,请求从轻处罚。

综上,结合在案证据及XXXX的行为,辩护人认为XXXX为从犯,且涉案金额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请求法庭按照刑事处罚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考虑。

 

                                           辩护人: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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