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知名(著名)律师陈天龙律师执业许可证:13310201310705617

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非诉业务

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陈述后,公诉机关是否可以再让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前几天,接到天津市武清区法院的电话,通知XXX再次开庭。该案案发时间是2017年的案件,过程可谓一波三折,20194月公诉机关起诉至法院,20197月第一次开庭,庭审进行一半(举证环节未进行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201012月法庭通知开庭,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都已经结束,我们就一直等着判决。到了20211月法庭再次通知开庭、20215月再次通知开庭,后两次开庭的理由就是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有新证据。这本是一个很简单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侦查机关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申请法院延期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又两次裁定中止审理。    

我们知道,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是这样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大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一次一个月。案件到了法院以后,审判程序过程中,要经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其实意味着法庭审理的结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法庭审理完毕,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做出有罪判决,根本无需补充侦查;如果证据不足,应该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也无需补充侦查。那么,审判阶段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吗?找来找去,唯一的依据可能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在整个法庭审判过程中,只有检察人员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才有可能延期审理。问题是,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还算法庭审判过程中?

    新刑诉司法解释是根据旧刑诉司法解释156条演变而来的,旧刑诉司法解释第156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该条是在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这一大的章节内容中,对何时提出没有限制,因此以前公诉人经常如此操作,法院也思维惯性准许。但新刑诉司法解释222条是在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中,同样,第223条也是在这一小节中,后面第三节为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很明显第二节里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期间都是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前,限定在法庭调查阶段。第222条和223条的区别,前者是针对辩方的,后者是针对控方的。第225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这里的法庭审理过程中指法庭调查阶段就更明显了。

 综上,本人个人认为,在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检察机关再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该程序是不合法的。


本文链接: http://www.ctllsw.com/content/?359.html

温馨提示:本网站所有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将追究相应责任!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05-19 10:30:38  【打印此页】  【关闭

陈天龙律师

台州律师陈天龙擅长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公司法、知识产权、非诉讼等业务,旨在为大众 提供超值法律服务,我们值得信赖,所处理的案件得到了客户的认可

首页
简介
电话
案例
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