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害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以下意见:
一、上诉人XXX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XXX诈骗罪成立。
二、被害人XXX被XXX诈骗金额为734000元,该事实在案证据能相互印证,一审认定被害人XXX被上诉人XXX诈骗金额为634000元不当。
2020年4月4日XXX与XXX的电话通话记录,2020年4月11日XXX出具给XXX的收条,此后的2020年4月27日XXX微信转账给XXX2000元,2020年5月10日、5月17日分别转账给XXX8000元、4000元。该事实有XXX的陈述、XXX的供述与辩解及银行转账、微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收条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被害人XXX到公安机关报案第一次就讲到XXX骗取其73万多元的事实,XXX在侦查机关的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都供述其骗取XXX的款项为72万元,
三、一审判处上诉人XXX有期徒刑十一年畸轻,应对上诉人XXX从重处罚。
(一)本案中上诉人XXX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其没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二)上诉人人XXX存在从重处罚情节。
1、案发后,上诉人人XXX及其亲属未返还被害人XXX一分被骗款项,造成XXX一家的生活十分困难,现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2、上诉人XXX在审判阶段公然翻供,没有悔罪表现,也没有悔罪意识,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对XXX没有表示一丝歉意。
3、上诉人XXX将其骗取的钱财参与网络赌博、血本无归,无法返还被害人。
以上意见,敬请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浙江XXX律师事务所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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