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X涉嫌诈骗案法律意见
XXX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接受XXX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担任涉嫌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XXX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XXX了解案情,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建议贵院对XXX不予起诉,理由如下:
第一、犯罪嫌疑人XXX为未成年人,案发时刚满17周岁,现仍不满18周岁。
第二、犯罪嫌疑人XXX在本案中为所起的是协助、辅助作用,作用较小,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犯罪嫌疑人XXX无前科、自愿认罪、悔罪,本案的涉案金额较小,涉案赃款其监护人已全部退还,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鉴于XXX的上述情节及本案涉嫌罪名,XXX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为未成年且为从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本案作不起诉处理。
辩护人: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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