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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申请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

仲裁请求

1、裁决撤销被申请人XXXX年4月23日作出的XXXX关于给予XXXX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决定(XXXX发【2018】88号)》;2、裁决恢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XXXX年5月1日至恢复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待遇(每月按照8000元计算)。

事实与理由

XXXX于2018年5月23日工商登记变更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XXXX2009年8月份到XXXX联社工作,2014年11月经上级部门同意从XXXX联社调动到XXXX联社上班。申请人自入职以来,对工作一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未有任何失职的行为,始终严格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业绩突出。

申请人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被申请人每月通过银行打卡等形式发放。XXXX年3月20日,申请人突然接到《XXXX联社关于对XXXX作待岗处理的决定(XXXX)62号》,要求申请人待岗学习3个月,2018年3月21日前到人力资源部报到,由人力资源部及纪检监察室管理和考核待岗学习3个月等,申请人按照XXXX联社的要求按时报到学习,2018年4月23日,XXXX联社下发XXXX联社关于给予XXXX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决定(XXXX88号)》并送达申请人,于2018年5月1日停发申请人的工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实体和程序均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错误。

首先,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错误。

XXXX88号)》认定申请人的四次违规事实都是错误的,被申请人认定该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申请人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

其次,被申请人依据《XXXX联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107条“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开除处分”的第一款“XXXX”也是错误的,申请人在办理现金业务时不存在XXXX行为。

第二、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

XXXX【2018】88号》决定书与《XXXX【2018】62号》决定书自相矛盾。

XXXX】62号》决定书给予申请人待岗学习3个月的处理,在申请人待岗学习三个月期限未满的情况下再次下达《XXXX【2018】88号》决定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处提起仲裁,请求贵处裁决撤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工资。

此致

X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XX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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