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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再审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XXX    

申请人不服XXXX年3月27日XXXX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民终267号民事判决,特申请XXXX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再审请求

请求XXXX高级人民法院依法:1、撤销XXXX民终267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或指令XXXX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对XXXX的XXXX元债权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错误。

1、本案所涉及到的借款时间是2012年前后,借款及担保金额总共是50000元并不是二审法院认定的1500000元。

 第一、该借条的形成时间是在2012年前后,并不是2016年5月23日XXXX为XXXX担保的是50000元并不是1500000元。也就是说借款人XXXX、担保人XXXX在该借条上签字时间是2012年前后,借款及担保均是在2012年前后,确切时间申请人记不清楚了,因XXXX没有在借条上签署时间给了被申请人XXXX伪造的机会,借条上的时间2016年5月23日系XXXX后来添加上去,系伪造的。

第二、XXXX为XXXX担保的50000元借款在2016年5月23日之前已全部还清。

在XXXX向XXXX借款后,XXXX在XXXX的要求下,XXXX将部分款项存入XXXX的农村信用社XXXX2账户。同时2015年5月30日还5000元、2015年6月30日还3500元、2015年8月29日还3000元,以上均由XXXX的农村合作银行账户6217361099003734927转入陈福寿XXXX本人的6210581099004833537账户。在2016年5月23日之前已还清。

   第三、本案的主要证据即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一张2016年5月23日的借条,部分内容系被申请人伪造,二审法院只对XXXX担保的金额为50000元予以认定,对于借条的形成时间未予以认定。同时,对XXXX申请的司法鉴定未进行委托鉴定,程序违法,导致判决错误。

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时即提交书面鉴定申请,要求对借条及借条上的相关内容的形成时间申请二审法院委托鉴定,二审开庭开庭审理时,申请人明确表示申请鉴定,但二审法院未进行委托鉴定。具体申请的鉴定内容为:“1、借条上面打印文字的形成时间;2、手写笔迹‘XXXX’‘伍万元’‘5.000元’、‘ XXXX’的形成时间;3、手写笔迹现金后面的‘拾’、50000元前面的‘1’的形成时间”。但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定理由的情况下未进行委托鉴定,导致案件事实没有查清,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第四,本案XXXX涉嫌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但二审法院对此未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对申请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未进行委托鉴定程序违法,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等法律规定,特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再审或指令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XXXX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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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03-06 08:09:3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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