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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XXXX

被答辩人:XXXXX

贵院受理的答辩人诉被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XXXX民初5452号],现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答辩人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答辩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管辖不明确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在多份合同中约定了多种不同的管辖条款(有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供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桓台县人民法院管辖),应当认定为约定管辖不明确。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此可以认定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台州市黄岩区,因此,XXX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买卖合同履行总货款为1144700元,现被答辩人提交的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货款为212400元,现答辩人欠货款为445600元,并不能依据这三份采购合同确定本案为约定管辖。

    三、被答辩人的住所地为XXX号高科技创业园E座,即使按照合同约定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也应移送至XXX人民法院,而非XXX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以上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为本案应当由XXX管辖,建议贵院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仍由贵院审理该案。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X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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