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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主张租金的诉讼请求

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的委托,指定我担任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结合法庭调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告的起诉明显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拖欠原告的租金为2013年5月10日至2014年5月10日的部分租金及2015年5月10日至2016年5月10日的租金。2013年5月10日至2014年5月10日拖欠的部分租金已于2015年5月10日一年的诉讼时效届满。

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函复:你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民法之所以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就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使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某些分期履行的合同,如融资租赁合同,分期给付租金可能绵延十几年之久,如允许“以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必然导致权利人不及时主张权利,义务人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此将使时效制度形同虚设。

二、本案适用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适用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民法总则》的生效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而被告最后一次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16年7月30日,也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

综上,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为了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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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03-04 09:16:0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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