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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成功取保)

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

台州市XXX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XX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经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辩护人认为,XXX符合不予逮捕的条件,特申请贵院对XXX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第一、嫌疑人XXX客观上、主观上均不具备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开设赌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嫌疑人XXX是经营小店的,XXX的收入所得是从经营小店中获取利润,并非是从赌博中抽取渔利,主观上不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

第二、退一步讲,即使嫌疑人XXX的行为客观上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但其情节显著轻微,达不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不应受到刑事追诉。

根据《刑法》第303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浙江省刑事立案量刑标准,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4、开设赌场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等。嫌疑人XXX的行为显然不满足以上条件,不应受到刑事追诉。

第三、对嫌疑人XXX不予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XXX无违法犯罪前科,一惯表现良好。

鉴于嫌疑人XXX的上述情节及案件事实,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不对犯罪嫌疑人XXX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以上意见,敬请考虑并采纳。

此致

台州市XXX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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