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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根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一、民事诉讼法对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作出了规定。

1.“合同履行地”有约定依约定,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履行地。

《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2.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没约定履行地的,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诉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合同纠纷诉讼中确定管辖法院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和《合同法》中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之间的差异及趋同

1.《合同法》等民事实体法中的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等民事实体法中的合同履行地是与义务或债务的履行相联系的,一个合同关系中各项义务的履行地是相互独立的。比如,在借款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贷款人提供贷款应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应在贷款人所在地履行。在买卖合同中,不论是买方自提还是卖方送货上门,在双方没有约定付款履行地时,根据合同法62条之规定,买方应在卖方所在地履行付款义务。《合同法》等民事实体法确定了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其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目的是为了指导合同当事人准确履行债务,促进合同的履行,防范履行风险,以防纠纷的发生。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A.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B.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此外,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2.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中的合同履行地。

在《民诉法解释》实施以前,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像合同法等民事实体法一样,对确定管辖的合同履行地规定一般规则,而是根据合同类型分别规定履行地,导致司法实践中为确定合同管辖法院而判断合同的履行规则与合同法等实体法脱节或不一致,令人感觉复杂、纷乱,也造成了合同纠纷中管辖权异议的泛滥。

《民诉法解释》摒弃了以前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第十八条内容依照合同法等实体法规定,明确并简便了确定管辖法院的合同履行地一般识别规则:有约定依约定,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为确定管辖法院对合同履行地的确认中,标的为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的履行地比较容易确认,对其他标的履行地的确认往往比较难,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合同履行义务才能确定。例如,在买卖合同中,甲方为货物出卖方,乙方为买受方,在甲、乙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果乙方起诉甲方要求交付货物,甲方为合同履行义务方,甲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如果甲方起诉乙方要求支付货款,因为甲方为接收货币一方,所以甲方所在地便是合同履行地。

三、合同纠纷中协议选择管辖的“合同签订地”的确定

以合同签订地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外,对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办理特定手续才能成立的合同,以办理特定手续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例如,当事人约定合同需要公证才能生效,那么公证地点应为合同的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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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04-08 15:01:3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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