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7CTG39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地:北京市XXXXXXXXX.
被告:XXXXX,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XXX.
被告:XXXXX,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XXXX。
诉讼请求
1、判决不得对登记在被告XXXXX名下的昂科雷牌、车牌号为浙XXX、车辆编号为XXX、车架号为5GAKR7ED6CJ409607小型客车强制执行并解除对浙XXX号车的查封措施。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登记在被告XXXXX名下的浙J67G9J号牌昂科雷牌汽车2019年8月11日因台风被淹、2019年8月15日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被告XXXXX和原告协商,达成《事故车辆一次性定损协议书》约定:车辆全损金额为324000元,其中全损金额的60%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标的残值金额129600元由原告支付。2019年8月15日原告与XXXXX签订《委托拍卖协议》,被告XXXXX委托原告对浙J67G9J号车在博车网上进行拍卖,2019年8月17日被告XXXXX将浙J67G9J号车交付给原告。2019年8月22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按照约定将194400元将支付给被告XXXXX,2019年8月19日原告按照约定将116640元款支付给XXXXX。原告将浙J67G9J号车在博车网上拍卖于2019年9月11日由王卫东中标,王卫东于2019年9月27日向原告支付购车款56550元,在王卫东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时,发现浙J67G9J号车因被告XXXXX与被告XXXXX买卖合同纠纷案被椒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查封,致使王卫东无法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后原告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椒江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浙1002执异65号裁定]驳回了原告的异议请求。
综上所述,浙J67G9J号车虽然登记在XXXXX名下,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按约定向XXXXX支付了理赔款,原告按照约定向XXXXX支付了残值款,在椒江区人民法院查封涉案车辆之前,原告与XXXXX签订了《委托拍卖协议》,XXXXX也向原告交付了涉案车辆、原告占有涉案车辆,案涉车辆通过博车网拍卖成交。现椒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查封浙J67G9J号车,致使原告无法依据《拍卖法》第24的规定向王卫东移交拍卖车辆,原告将蒙受经济损失。原告认为椒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查封浙J67G9J号车不当,。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于贵院。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XX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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