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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无效(部分条款)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X

被告:XXX

诉讼请求

一、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2017年4月7日签订的《XXXX》“第五条 利益分配 前三年50%利润股东分红,预留50%建设发展,第四年60%利润股东分红,预留40%建设发展,第五年开始,70%利润股东分红,预留30%建设发展。每年利润分红不低于总股本金的10%。不足部分由大股东补足。”无效。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7年4月7日签订《XXXX》,被告受让原告持有的XXXX 4%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出资额200万元),双方就股权转让价款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五条约定:利益分配 前三年50%利润股东分红,预留50%建设发展,第四年60%利润股东分红,预留40%建设发展,第五年开始,70%利润股东分红,预留30%建设发展。每年利润分红不低于总股本金的10%。不足部分由大股东补足。后被告又受让原告持有的XXXX 1%股权。2017年4月17日,原、被告等股东共同通过《XXXX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5月11日,双方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XXXX 5%股权登记在被告名下。2019年11月21日,原告与XXXX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台XXXX公司51%股权转让给XXXX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2月24日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综上,原被告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利益分配方案,违反了《公司法》第37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4条、15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四条及《XXXX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投资收益与风险共担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应为无效条款。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2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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