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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书(案外人版本)

异议人:XXXX

XXX人民法院在执行XX与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XXX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XXX名下浙XXX号别克昂科雷牌汽车。异议人对台州市XXX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XXX名下浙XXXX汽车不服,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XXX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登记在XXX名下的昂科雷牌、车牌号为浙XXX、车辆编号为XXX、车架号为XXX的小型客车采取的查封措施,停止对浙XXX号车的执行。

事实和理由

车牌号为浙XXX的小型客车与异议人XXX存在利害关系,台州市XXX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异议人的财产不当,应予纠正。理由如下:

(一)浙XXX号牌昂科雷牌汽车2019年8月11日因台风被淹、2019年8月15日经XXX/车主XXX和异议人协商,达成《事故车辆一次性定损协议书》约定:车辆全损金额为324000元,其中全损金额的60%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公司支付,保险标的残值金额129600元由异议人支付。2019年8月15日异议人与XXX签订《委托拍卖协议》,陈海明委托异议人对浙XXX号车在博车网上进行拍卖,2019年8月17日XXX将浙XXX号车交付给异议人。2019年8月22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公司按照约定将194400元将支付给XXX,2019年8月19日异议人按照约定将116640元款支付给XXX。异议人将浙XXX网上拍于2019年9月11日由XXX中标,XXX于2019年9月27日向异议人支付购车款XXX元,在异议人与XXX办理过户过程中,发现浙XXX号车被XXX人民法院查封,致使异议人无法履行协助XXX办理交付及过户的义务。

综上所述,浙XXX号车虽然登记在XXX名下,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按约定向XXX支付了理赔款,异议人按照约定向XXX支付了残值款,在XXX人民法院查封涉案车辆之前,异议人与陈海明签订了《委托拍卖协议》,XXX也向异议人交付了涉案车辆,异议人占有涉案车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XXX人民法院查封该车不当。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解除对该车辆采取的查封措施、停止执行浙JXXXJ号车,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XXX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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