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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期间被告撤销拘留决定原告撤诉法院裁定书

XXX与XXX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XXX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浙1024行初2号

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陈天龙,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县公安局,住所地XXX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应诉负责人XXX,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XXX,仙居县公安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XXX,仙居县公安局干警。

第三人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县公安局及第三人XXX为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XXX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长  泮永锋

人民陪审员  马瑞平

人民陪审员  周智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记员朱怡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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