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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不同意不动产登记部门为第三人颁发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起诉人:XXXX村民委员会

被告:XX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XXXX县前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XXXX,任局长职务

第三人:XXXX协会

住所地:XXXX沿江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XXXX第三人:岩坦镇南正广福寺。

住所地:XXXX南村大岙头

法定代表人: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XX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第三人XXXX颁发的位于XXXX南正村大凹头不动产所有权证【证书号:浙(XXXX县不动产权第0001819号】;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自始以来属于原告集体所有,系原告村民多年来集资建造,一直由原告村民管理。XXXX未经原告村民集体商议,欲对XXXX改建、扩建,村民出面制止,XXXX不予理睬,后村民到被告处查询得知,XXXX寺的土地、房产已于XXXX年1月16日登记在第三人XXXX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XXXX第0001819号,原告认为,该不动产登记实体和程序均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XXXX不应是涉案不动产的使用权人及所有权人。

1、根据XXXX号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涉案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土地为原告村民集体所有,而XXXX并不属于原告的集体组织,其无权为原告不动产的使用权人及所有权人,涉案不动产登记在XXXX名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同时也违反了《物权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XXXX未与原告签署农村集体建设使用权转让合同、未支付相应的土地流转费用、未取得流转批准书等程序,被告即为第三人XXXX颁发涉案不动产登记证书,是不合法的。

第二、涉案不动产登记程序违法。

1、涉案不动产为原告村民集体所有,涉案土地登记在第三人XXXX未经原告集体成员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涉案不动产登记未进行现场查验,违反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8条的规定。

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涉案不动产登记证书,原告及集体成员均不知情,被告也未进行现场查验、未对相关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核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综上事实,被告XXXX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第三人XXXX颁发的位于岩XXXX大凹头不动产所有权证的行为,损害了原告集体的合法权益,且XXXX不应是原告集体土地、房产的使用权及所有权人,颁证行为违法,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70条等法律规定,起诉于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X村民委员会

                                   XXXX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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