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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用地胜诉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

我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结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论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建造垃圾处理场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

至今为止,被告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强制施工并投入使用。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7条: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三、被告所提供的土地申请文件,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1、被告在开始建设并投入使用后,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情况下及即申请建设用地,且申请的建设用地也不是建造垃圾处理场,而是“环卫设施用地”。

2、《被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系其单方作出,没有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属物补偿费,也没有对农业人口进行安置。同时未告知村民也未听取村民的意见,程序违法。

3、《征地补偿协议》程序违法,被征地农户不知情,也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致使被征地农户有多少补偿款也不知道,有的至今为止未收到补偿款。

四、行政赔偿部分。因被诉行政行为违法,被告非法占用小蛟龙自然村的土地、林地建造的垃圾处理场应予以恢复原状。

被告在未取得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垃圾处理场属于违章建筑,对于违章建筑,应予以拆除,退还土地,并赔偿违法占用期间的经济损失。《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之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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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03-05 14:58:1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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