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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用土地行政赔偿起诉状

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XXXX

被告:XXXX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将非法占用XXXX村的土地、林地建造的XXXX生活垃圾处理场予以恢复原状。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XXXX镇蛟XXXX自然村的村民,XXXX村北面XXXX处在原告等村民均不知悉的情况下有工程单位在原告等人的良田、林地上强制施工。后原告等村民通过信访途径反映,XXXX年5月22日XXXX县XXXX人民政府信访答复《XXXX】20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才知悉,该工程为被告建造的健跳生活垃圾临时堆放场。该信访答复意见书载明:“工程征用土地14亩,山林13.5亩,建设用地12.5亩,预算造价约310万元。”“报县政府同意及人大会议表决通过”。因垃圾处理场占用的有山林、良田(农田),大部分是原告所在的XXXX村的,原告自家的1.5亩水田(其中包含水塘一个)、1.4亩林地也被强制占用。原告等XXXX村民均不知悉这些情况,原告对被告的答复有异议,原告等村民就健跳镇生活垃圾处理场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向XXXX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XXXX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后村民将XXXX人民政府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起诉至XXXX中级人民法院XXXX行初76号】案,在法庭调查中,XXXX人民政府明确陈述:其并不知道也没有审批过XXXX生活垃圾场项目,在查询XXXX县环保局、XXXX县规划局、XXXX县土地局等相关单位后,也没有相关的规划审批文件及征用土地、山林等文件。后XXXX中级人民法院判决XXXX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XXXX县人民政府三政信息公开答XXXX】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载明:XXXX县人民政府未制作相关的批准文件。原告等人同时又到XXXX县国土资源管理局、XXXX县规划局等行政单位反映,XXXX县规划局《XXXX 6号》及《XXXX》号XXXX行政复议决定书均明确载明:“经查,该项目本单位尚未许可,有关违法处理……”。XXXX县国土资源局《XXXX号信访处理意见书》载明:“经我局现场踏看,你们反映的情况属实”。

综上,被告在XXXX镇XXXX村占用土地、林地建造的XXXX镇生活垃圾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该违法行政行为给原告及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原告及村民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及村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等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支持。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X

XXXX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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