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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占用林地、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XXXXX

被告:XXXX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XXXXX人民政府在XXX村占用土地、林地建造的XXX的行政行为违法;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XXX村的村民,XXX自然村XXX处在原告等村民均不知悉的情况下有工程单位在原告等人的良田、林地上强制施工。后原告等村民通过信访途径反映,XXX年5月22日XXX人民政府信访答复《XXX20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才知悉,该工程为被告建造的XXX临时堆放场。该信访答复意见书载明:“工程征用土地14亩,山林13.5亩,建设用地12.5亩,预算造价约310万元。”“报县政府同意及人大会议表决通过”。因垃圾处理场占用的有山林、良田(农田),大部分是原告所在的XXX村的,原告自家的1.5亩水田(其中包含水塘一个)、1.4亩林地也被强制占用。原告等XXX村村民均不知悉这些情况,原告对被告的答复有异议,原告等村民就XXX生活垃圾处理场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向XXX县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XXX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后村民将XXX政府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起诉至XXX中级人民法院【XXX行初76号】案,在法庭调查中,XXX县人民政府明确陈述:其并不知道也没有审批过XXX垃圾场项目,在查询XXX县环保局、XXX县规划局、XXX县土地局等相关单位后,也没有相关的规划审批文件及征用土地、山林等文件。后XXX中级人民法院判决XXX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XXX人民政府XXX政信息公开答【2017】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载明:XXX县人民政府未制作相关的批准文件。原告等人同时又到XXX国土资源管理局、XXX规划局等行政单位反映,XXX规划局《XXX6号》及《XXX2号XXX行政复议决定书均明确载明:“经查,该项目本单位尚未许可,有关违法处理……”。XXX县国土资源局《XXX】28号信访处理意见书》载明:“经我局现场踏看,你们反映的情况属实”。

综上,XXX县XXX人民政府在XXX镇XXX村占用土地、林地建造的XXX生活垃圾场为具体行为,且占用的土地、林地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也未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合理赔偿,未对原告及家庭成员合理安置。建筑设施未经规划部门审批许可,属违章建筑,该项目未经环保检测机构测评即强行投入使用,该行政行为违法且给原告及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及村民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等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支持。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X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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