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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确认拘留十日的治安处罚行为违法

行政起诉状

原告:XXX

  被告:XXX县公安局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XXX决字[2019]第0112号行政处罚决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做出的XXX决字[2019]第0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下称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项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10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XXX三人为首散布谣言,称XXX公墓山内要修建焚烧炉,以此误导新田村村民,并且要求其他小组村民在白纸上签字按手印联合上访要求XXX修建的公墓山,导致新田村数十村民于XXX年7月30日到XXX公墓山上阻工导致工地停工以及到皂头镇上访”该事实认定错误。

(一)、在XXX村民未知情的情况下,政府在XXX修建公墓,村民到规划、环保、民政、土地等部门了解后,得知公墓山的修建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未就公墓山的修建组织村民听证等程序,该公墓山的修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公墓距离XXX小学约420米左右,XXX村多数村民因修建的公墓距离XXX小学及新田村距离太近不满,众多村民自发到XXX反映诉求,但XXX不予理睬,仍强制施工,在此过程中,根本不存在以XXX为首的三人散布谣言称在公墓山内修建焚烧炉、误导村民的事实,村民是对修建公墓的事实不满并不是对公墓内修建焚烧炉的事实不满信访,XXX也从未要求其他村民在白纸上签字及组织村民到XXX政府信访。

(二)、公墓山的修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之前,依据《环境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是不能建设施工的,而政府强制施工,即使村民到镇政府反映也是合情合理,村民到镇政府信访并不属于非法信访。

第二、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项规定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而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并未认定原告的行为属于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属于情节较轻或者是较重,同时,原告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被告就依据该条款对原告王雨国处以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没有事实依据、适用错误。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原告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即将原告送往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完整的告知程序,其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告知的时间、内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在行政机关履行告知程序的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义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其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行政机关违反告知程序的后果:“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三、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被告滥用行政处罚权,维护公墓山的违法修建行为,违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对XXX等三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其目的是采取强制手段,逼迫XXX村民同意公墓山的违法建造,违背了公安机关办案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作出撤销这一违法的行政处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公民的正当权益。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XXX年2月16日

附:1、起诉状副本1份;2、XXX决字[2019]第0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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