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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强拆多次奔波无果,律师援助确认强拆违法

房屋遭强拆多次奔波无果,律师援助法院判强拆违法

           ——叶某和某单位拆迁行政强制一案

承办单位: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陈天龙

案情简介:

受援人叶某居住在某街道某城中村,有一处自有产权住宅,并且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因城市建设旧村改造的需要,纳入了政府的拆迁范围。2011年叶某与某单位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领取了协议约定的拆迁补偿款。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补偿款过低及对叶某一家的住房安置未进行明确约定,叶某一直拒绝搬迁、拆除房屋且一直居住在此。某单位通知受援人叶某搬迁,叶某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搬迁后一家将无处可住,其住房的安置没有任何着落,叶某便拒绝搬迁并多次到相关部门反映诉求,多次多方协商未达成一致。2016年6月21日,某单位组织相关部门统一联合行动,将叶某的房屋强制拆除。叶某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叶某情绪非常激动,多次到某单位讨要说法,甚至到各级部门信访,均没有得到满意答复。2016年10月下旬,叶某经人指点自行将某单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某单位的强拆行为违法2016年11月初,叶某半信半疑,怀着试试看看的心态来到到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叶某,认真倾听了叶某陈述的案情,当天即为叶某办理了法律援助的相关手续,并指派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陈天龙律师办理此案。至此,叶某才知道法律援助律师可以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一、分析案情。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了受援人叶某,与其进行耐心的沟通,并仔细梳理了案情。由于该案件案情复杂、疑难,社会关注度高,于是浙江常青藤事务所按照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召集律师进行多次开会讨论,总结出该案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1、明确诉讼请求。因起诉状是受援人自己所写,受援人法律知识欠缺,诉讼请求不明确,承办律师与受援人叶某沟通后,建议受援人将诉讼请求明确为“确认被告2016年6月21日对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诉讼请求明确后,承办律师立即与承办法官联系并递交相关申请。

2、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承办律师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与受援人沟通,受援人明确指明在2013年9月3日、2015年8月31日某单位曾两次给受援人发布拆迁通知,但某单位在答辩时只提供了2015年8月31日的拆迁通知,2013年9月3日的拆迁通知对受援人十分有利,但某行政机关未向法庭提供,承办律师申请法院依法调取。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否能作为某单位强制拆迁的依据。受援人的房屋用地面积为144平方米,建筑占地为136.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91.99平方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补偿金额共计为169800元,显然与实际价值远远不符。同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的内容也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要求相违背,承办律师初步确定,某单位依据与受援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明显是不合法的。

4、某单位强制拆迁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法院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实体合法性问题,而且审查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台州市政府《台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意见》第21条的规定,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仍拒不搬迁、拆迁的被执行人,某单位可依法对拆迁补偿作出裁决,并由市政府发布强制拆迁决定,依法强制搬迁、拆除。而本案,某单位在进行强制拆除前,并没有有权部门的裁决,市政府也没有发布强制拆迁决定,因此强拆程序违法。

(2)、强制拆除行为剥夺了受援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5条、第36条、第37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的相关义务、权利,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等,但根据某单位提供的证据,这些程序都不具备。

5、法律适用问题,也就是某单位强拆主体是否合法问题。根据本案案情,判断强拆行为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为某单位的强拆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此法律规定,被告某单位未经法律授权,不具备实施强拆的主体资格,初步可以判断某单位不是实施拆迁的合法主体。

二、出庭应诉

在梳理案情、明确办案思路,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后,承办律师不敢懈怠分毫,立即着手做好开庭准备,初步拟写庭审发言提纲、代理词。

法庭调查阶段,果然不出承办律师所料,被告某单位一直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作为其强制拆迁合法的理由进行抗辩。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能否作为某单位强制拆迁的依据;被诉强制拆迁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某单位是否具备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资格。针对某单位的抗辩理由,承办律师提出了如下反驳理由:(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缺少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补偿金额明显低于房屋实际价值,显失公平;(3)强制拆迁主体和程序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2016年11月25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某单位对原告受援人叶某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的主要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13条,一审判决后,被告某单位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某单位积极联系受援人叶某协商赔偿事宜,目前受援人被拆除的房产价值在评估之中。通过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至此,本案圆满办结,并得到了受援人的好评。

  案件点评:

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法律思维的提升,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不再是被动的接受,而是敢于对违法行政行为说“不”。本案中,受援人叶某的权益能得到充分维护,首先是叶某法律意识强,得到他人的指点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次是起诉后,承办法官对案件的重视,援助中心、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本案受援人叶某的胜诉实际也为公民的维权行为、法律思维起了一定的指引作用:在自身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积极求助于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通过信访甚至非法上访途径解决。本案让每个公民认识到,因经济困难无条件支付律师费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不是走过场,同样会尽心尽力。同时,也让每个公民确信,行政单位虽然是“官”,如果不依法行政,被起诉到法院后也有可能面临败诉后果。本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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