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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天龙律师文集

企业法律顾问必要性及案例浅谈

现在还有很多企业老板在疑虑自己的企业要不要找个律师,他们这样考虑问题:我一个律师一年要多花费一笔开销,这笔钱我要是用于投资或者够买原材料,就可以多一份利润,利润再投入投资,又产生更多的利润。

我不能说这样的思维是错误的,但是这样的思维必须建立在“稳健的经营”的基础之上,尽管现在看有的企业或者行业利润很高,底子很厚,但是如果不能“稳健经营”,今天看到的“大厦”,明天就有可能是成为“废墟”。

而稳健从何而来?个人认为至少应该在财务行为和民事行为的法律风险上实现稳健。财务不稳健,企业就会面临资金紧张,甚至资金断裂;民事行为的法律风险控制的不稳健,同样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甚至是灭顶之灾。

很多企业老板在财务上非常看重,但是在后者上,总是麻痹大意,有的甚至感觉自己做生意那么多年了,什么事都见过了,确信自己能驾驭一切,这种过于自信的性格,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灾难,接下来我就举几个办理过的案子给大家。

(注:以下案例曾经是真实案例,但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利益,可能会有部分串改)

案例一(被人下套)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简称甲)建设资金紧张,期房又卖不动的情况下,为了筹资给工程承建方(简称乙),在乙方的提议下,决定与乙方共同利用假按揭的方式从银行套取按揭贷款,双方口头商议:由乙方找来乙方单位下的8名职工,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然后以该8名职工的名义去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合同,发放贷款用于工程建造款支付给乙方。同时,8名员工再与甲方控制的第三人私下分别签订一份房屋代买协议,确认房屋为第三人委托代买,产权也归第三人所有,银行债务也由第三人负责承担,在第三人要求处理时,承诺全力配合。

在签订代买协议的时候由于需要8名员工签字盖手印,而8名员工有的在出差,于是甲方接受乙方建议将协议让乙方带回签好后一起送往甲方。之后,甲方顺利获得银行贷款用于支付乙方工程款和周转。

但在工程验收时,甲乙双方就工程款和签单数额发生争议,但乙方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支付争议款项,而指示8名员工不配合转让房屋所有权(此时房价已经大涨),甲方无奈起诉,在法庭上出示了代购协议,乙方就签字真实性提出异议,后经鉴定,签字果非本人所签。于是,案件进入对甲方及其不利的局面,最后甲方损失巨大。

评析:该事件看似企业的经营活动,但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关系的处理,如甲企业能早一步聘请律师并和律师经常沟通,至少能得到以下分析,从而就很有可能避免巨额经济损失:

1、假按揭签订的合同不但侵犯公共利益,而且侵犯第三人利益、也是以合同方式实现非法目的,因此,属于无效合同。

2、可能会涉及刑事责任。

3、乙方与甲方既有合作关系,又是利益的冲突体,因此,与乙方工作人员签订这样的无效合同,本身是非常不理智的行为,就算要办假按揭,也不能和乙方合谋。(当然,这个话写写罢了,现实里律师业不能教您怎么去犯法)

4、签订任何合同,必须要有严格的程序,涉及到个人签名盖章的,必须要本人亲自到场,并按照一定程序进行。

从该案中,你也可以发现,作为乙方就该事件是早有预谋,说白了,是一个陷阱,通过一系列的设计和预谋,实现了其从被动到主动的转换。(三国里这叫偷梁换柱,也叫瞒天过海)

案例二(下套给别人)

某房地产公司(甲)开发某别墅区,,根据涉及方案需要采购了一大批灯具,招标文件要求W品牌灯具,但是后经过市场了解,W品牌的灯具价格远超预算,于是,便与中标方(乙)签订合同时放弃了对W品牌的要求,只在口头说了一句:效果一定要做好哦。后因经验不足,发现采购的灯具数量过多,存在极大的浪费,于是便动起退货主意,但退货需要理由,请教律师,律师现场发现此批灯具无品牌标识,而且乙方会根据甲方要求贴牌。于是,发生以下事件:

1、甲方口头告知乙方工程负责人员,公司上级领导来视察过了,看到灯具都无牌子不合适,你们帖个牌子吧,其他牌子就不要帖了,就帖W牌。

2、乙方按照要求贴上W牌。

3、时隔2个月,甲方找到乙方几处工程缺陷,然后召集乙方工程经理开会,会议标题为:关于W牌灯具的几个改进意见,会议记录是甲方工作人员,但是署名有乙方经理。

4、乙方在支取第三笔工程款的时候,甲方顺便提出:能不能提供一个W牌的品牌证书什么的,一个以后我们卖房子的时候也好卖一点,再一个,我们内部做账也好做漂亮一点,乙方当然提供不出来,于是甲方说,那就提供一个你们单位出具的证明也一样的。乙方为了顺利拿到工程款,就以单位名义出具了相关证明文书。

5、时隔1个月,甲公司以乙方毁约提供仿牌灯具为由,拒付余款,并要求退货,甚至赔偿损失。乙方全面清楚了,但太晚了,最后不得不做出巨大让步和牺牲。

评析:本案中,乙公司为了快速扩张自己的业务,在法律行为上缺少专业律师扶持,在相对强势的房地产公司的利诱下步步走入陷阱。如果乙方有律师,其一定能从以下方面给出意见,从而有可能避免处于不利后果:

1、合同之签订,必须对灯具的品牌做出约定,如对方不要求品牌的,则必须就该事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提供贴牌侵犯的是第三人权利,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极大的风险,也可能成为他人的把柄,所以不应当列入合同义务,可以考虑由第三方与甲方签订贴牌服务的合同。(当然,也也有其他更好的方式)

3、公司证明文件必须要就事实和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应当慎重出具。

案例三(随心签订合同)

某设备公司(甲)预购买1000台潜水电机,与某电机公司(乙)签订合同,合同是甲方办公司起草,合同约定部分条款:"如电机损坏发回修理的,按照电机百分之50价款赔偿”;“案件管辖由XXX地管辖”,结果,1000台电机运到后不久,甲方发现所有电机材质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制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得不送回乙方重做或者退货,但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甲在本地起诉,要求乙方按照要求赔偿电机总款百分之50,此时,发现合同约定的XXX地有多家法院,乙方提出管辖异议,认为约定不明确的约定应当视为未约定,于是甲方又不得已向乙方所在地提起诉讼,但乙方提出反驳的意见是:合同约定的是:电机损坏发回修理的,现在电机都还是新的,损坏是有一个变化的,是从好到坏的一个变化,现在什么变化都没有发生,不存在损坏一说,因此,应当视为约定条件未成就,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此时,合同字面表达的意思存在较大争议,而甲方也不能继续举证真实意思是什么,最后导致不利法律后果。(不过本案最后经过努力,还是得到了部分支持)

评析:办企业的对外签订合同,如果能让律师审查一下,哪怕是最简单的看上几分钟,都能避免一些低级错误,当问题出来后,再考虑让律师去解决问题,一个成本高昂不说,还不一定能解决的了。

案例很多,有的是企业被内部员工搞了,有的是被自己的高管搞了,有的是......不一一介绍了。总之,稳健投资是我个人对企业经营的理解,当然,我说的稳健经营与高速发展不是矛盾的,如果有机会,在风险可控范围内,迅速发展有什么不好呢?

您的企业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建议你考虑聘请一位甚至多位律师:

1、交易量比较大;

2、交易频繁,总量较大;

3、涉及多方利益;

4、员工众多或者企业庞大;

5、新兴行业,高新产业;

6、经常性签定法律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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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02-07 18:10:5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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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律师陈天龙擅长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公司法、知识产权、非诉讼等业务,旨在为大众 提供超值法律服务,我们值得信赖,所处理的案件得到了客户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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